「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范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范
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哪些工程?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扩展资料:中国有悠久的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把土地规划成井田。井田即方块田,把土地按相等的面积作整齐划分,灌溉渠道布置在各块耕地之间。五代两宋时期建设了太湖圩田。明清时期建设了江汉平原的垸田及珠江三角洲的基围等。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形式在以后得到继承和发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田水利建设
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农田水利建设就是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①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②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1、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2、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扩展资料:中国有悠久的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把土地规划成井田。井田即方块田,把土地按相等的面积作整齐划分,灌溉渠道布置在各块耕地之间。五代两宋时期建设了太湖圩田。明清时期建设了江汉平原的垸田及珠江三角洲的基围等。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形式在以后得到继承和发展。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修建了许多近代灌溉工程,干支级渠道比较顺直整齐,但对田间渠系和田块没有及时进行建设和整修,田间工程配套不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田水利建设
由于我国的地势复杂,各地所要解决的水利问题有所不同,因而在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水利工程,大致可以分为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坎耳井工程等几种。

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扩展资料:中国有悠久的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把土地规划成井田。井田即方块田,把土地按相等的面积作整齐划分,灌溉渠道布置在各块耕地之间。五代两宋时期建设了太湖圩田。明清时期建设了江汉平原的垸田及珠江三角洲的基围等。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形式在以后得到继承和发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田水利建设
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农田水利建设就是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①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②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1、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2、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扩展资料:中国有悠久的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把土地规划成井田。井田即方块田,把土地按相等的面积作整齐划分,灌溉渠道布置在各块耕地之间。五代两宋时期建设了太湖圩田。明清时期建设了江汉平原的垸田及珠江三角洲的基围等。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形式在以后得到继承和发展。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修建了许多近代灌溉工程,干支级渠道比较顺直整齐,但对田间渠系和田块没有及时进行建设和整修,田间工程配套不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田水利建设
由于我国的地势复杂,各地所要解决的水利问题有所不同,因而在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水利工程,大致可以分为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坎耳井工程等几种。
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农田水利建设就是通过兴修为农田服务的水利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涝和防治盐、渍灾害等,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定的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①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②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整修田间灌排渠系,平整土地,扩大田块,改良低产土壤,修筑道路和植树造林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1、采取蓄水、引水、跨流域调水等措施调节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农业创造良好条件;2、采取灌溉、排水等措施调节农田水分状况,满足农作物需水要求,改良低产土壤,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扩展资料:中国有悠久的农田水利建设的历史。早在夏商时期,人们就把土地规划成井田。井田即方块田,把土地按相等的面积作整齐划分,灌溉渠道布置在各块耕地之间。五代两宋时期建设了太湖圩田。明清时期建设了江汉平原的垸田及珠江三角洲的基围等。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形式在以后得到继承和发展。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修建了许多近代灌溉工程,干支级渠道比较顺直整齐,但对田间渠系和田块没有及时进行建设和整修,田间工程配套不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田水利建设
由于我国的地势复杂,各地所要解决的水利问题有所不同,因而在我国的农田水利建设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水利工程,大致可以分为渠系工程、陂塘工程、陂渠串联工程、御咸蓄淡工程、塘泊工程、圩田工程、海塘工程、坎耳井工程等几种。

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法律分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据了解所谓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的各种具有公共职能的设施。常见的农田水利设施有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涵洞、斗门、提水站、节制闸、进水闸、梯形渠道排涝,还有倒虹吸以及跌水、谷坊、输水管道、农桥小型土坝以及混凝土坝。对于这些公共设施每个公民都应该保护好,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会同本省的实际情况,基本都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适用法律在优浩律师事务所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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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法律分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据了解所谓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的各种具有公共职能的设施。常见的农田水利设施有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涵洞、斗门、提水站、节制闸、进水闸、梯形渠道排涝,还有倒虹吸以及跌水、谷坊、输水管道、农桥小型土坝以及混凝土坝。对于这些公共设施每个公民都应该保护好,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会同本省的实际情况,基本都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适用法律在优浩律师事务所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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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适用法律在优浩律师事务所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闸工程管理通则》《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关于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职责划分的若干规定》。《关于修好管好小型水库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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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小农水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第三条 农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所需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国家只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乡、村,根据其困难大小酌情补助。第四条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农业后劲,优先用于效益较好的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挖潜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工程和择优安排的新建工程;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水源工程;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治理;经济效益好、建设周期短、电力又能就近消化的小水电项目。抗旱经费应重点用于旱情严重、所需投资不多即可缓解灾情的地区。第五条 项目计划安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讲究实效。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区别轻重缓急,尽可能相对集中,建一片、成一片,形式生产能力。不要平均分配。第六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见效快、有直接经济收入、受益对象又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补助办法,偿还年限从投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收回的资金应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继续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小水电站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二章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范围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范围: (一)设计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蓄、引、提灌溉工程,3万亩以下的除涝、排渍、治碱工程(包括机电提排工程),库容100万立米以下的水库、塘坝,机电井,喷灌,滴灌,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二)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排灌工程支渠(沟)以下(不含支渠)的配套工程(包括灌排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三)缺水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防氟改水(饮水含氟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水源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四)农村水利专业机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测绘所必需添置的一般仪器、设备费用的一次性补助。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一)综合治理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所需树种、树苗、草籽、工具、材料费用和技工工资补助。(二)水土流失严重、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贫困乡、村,兴建水土保持设施,加强防护措施用工较多,明显影响群众收入的,可适当给予用工补贴。第九条 小水电站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乡以下兴办的小水电站,设备费用可酌情补助。第十条 抗旱经费(包括特大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受旱地区抢修、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及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用的补助。(二)为抗旱检修机电提灌设备和添置提水、运水工具费用的补助。(三)因抗旱耗用油、电的费用,超过正常生产费用部分的补助。(四)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和飞行费用的补助。 (五)对农牧企业、农业三场抗御特大旱灾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费用补助。第十一条 经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准,利用银行贷款兴修本规定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或小水电站,可由小农水补助费贴补一部分利息。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逾期的利息不予补贴,由贷款单位负担。贴息额度,由地方自定。第十二条 县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的前期勘测、设计,培训乡、村水利技术员,新技术推广和北方地区地下水观测所需费用,可从小农水补助费中酌情开支,但不得超过本县当年补助费的预算总额的2.5%。第十三条 县及县以上单位兴办农田水利工程、高压输变电工程、购置打井设备的费用,办水泥厂、制管厂、水利机械厂等企业的支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等,均不得从小农水补助费中开支。第三章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按项目管理,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补助,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谁审批谁负责,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小农水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第三条 农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所需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国家只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乡、村,根据其困难大小酌情补助。第四条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农业后劲,优先用于效益较好的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挖潜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工程和择优安排的新建工程;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水源工程;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治理;经济效益好、建设周期短、电力又能就近消化的小水电项目。抗旱经费应重点用于旱情严重、所需投资不多即可缓解灾情的地区。第五条 项目计划安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讲究实效。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区别轻重缓急,尽可能相对集中,建一片、成一片,形式生产能力。不要平均分配。第六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见效快、有直接经济收入、受益对象又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补助办法,偿还年限从投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收回的资金应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继续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小水电站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二章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范围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范围: (一)设计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蓄、引、提灌溉工程,3万亩以下的除涝、排渍、治碱工程(包括机电提排工程),库容100万立米以下的水库、塘坝,机电井,喷灌,滴灌,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二)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排灌工程支渠(沟)以下(不含支渠)的配套工程(包括灌排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三)缺水地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防氟改水(饮水含氟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水源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四)农村水利专业机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测绘所必需添置的一般仪器、设备费用的一次性补助。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一)综合治理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所需树种、树苗、草籽、工具、材料费用和技工工资补助。(二)水土流失严重、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贫困乡、村,兴建水土保持设施,加强防护措施用工较多,明显影响群众收入的,可适当给予用工补贴。第九条 小水电站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乡以下兴办的小水电站,设备费用可酌情补助。第十条 抗旱经费(包括特大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受旱地区抢修、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及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用的补助。(二)为抗旱检修机电提灌设备和添置提水、运水工具费用的补助。(三)因抗旱耗用油、电的费用,超过正常生产费用部分的补助。(四)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降雨的材料和飞行费用的补助。 (五)对农牧企业、农业三场抗御特大旱灾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费用补助。第十一条 经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准,利用银行贷款兴修本规定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或小水电站,可由小农水补助费贴补一部分利息。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4年,逾期的利息不予补贴,由贷款单位负担。贴息额度,由地方自定。第十二条 县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的前期勘测、设计,培训乡、村水利技术员,新技术推广和北方地区地下水观测所需费用,可从小农水补助费中酌情开支,但不得超过本县当年补助费的预算总额的2.5%。第十三条 县及县以上单位兴办农田水利工程、高压输变电工程、购置打井设备的费用,办水泥厂、制管厂、水利机械厂等企业的支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等,均不得从小农水补助费中开支。第三章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按项目管理,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补助,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谁审批谁负责,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多少亩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为小型灌区,5万~5000亩的为小一型,5000亩以下的为小二型 根据《灌区改造技术规范》GB50599-2010,小型灌区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
恩,属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主要是指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规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为小型灌区,5万~5000亩的为小一型,5000亩以下的为小二型 根据《灌区改造技术规范》GB50599-2010,小型灌区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
恩,属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主要是指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规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
恩,属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主要是指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规划。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采取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法律分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现状,确保其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五条 村级管护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3年为一个承包期。承包期内,管护人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推荐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报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现状,确保其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五条 村级管护组织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3年为一个承包期。承包期内,管护人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推荐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报区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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